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12月9日发出《我县新兵刘某拒绝服兵役通知书》:刘某,男,汉族,大城县大上屯镇人,2006年1月出生,2025年9月从大城县应征入伍,在武警某部队服役。刘入伍后,因无法适应军队的严格管理和正常的工作、学习、训练,态度发生了变化。他多次递交退伍申请,要求退伍。经过军队、县征兵办、镇干部、家长的反复讨论和教育,宣讲了拒绝服兵役的相关规章制度和严重后果,但他仍然拒绝履行服兵役义务。 11月2日,武警某部队将刘除名。刘某拒服兵役行为性质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、《征兵条例》、《解决应征入伍士兵拒绝服兵役问题的暂行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。为了惩罚自己、警示他人,对刘拒绝服兵役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:一、取消个人及其家属待遇优待,并按照大城县2025年义务兵家属优待加倍罚款,达到4.8万元; 2、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依法管理的工作人员;公安系统公务员不得录用或者聘用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; 3. 自 之日起政府给予处分后,两年内不得办理升学、继续学业手续; 4.在公安户籍管理系统“兵役状况”栏注明“拒绝服兵役”。 5.自政府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出境; 6.被列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人员名单; 7、作为反面典型,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其拒绝服兵役的情况。